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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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76號原告 張魏美玉 住高雄市梓.被告 劉建源
洪孟億 被告兼前一人法定代理人 洪宏靖 上列被告等因刑事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6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劉建源,因刑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張魏美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洪孟億係共犯即共同侵權行為人,被告洪宏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洪孟億之父即其法定代理人,亦為其監護人〈被告洪孟億之父母於本件發生前已離婚,並約定被告洪孟億由其父洪宏靖監護〉,其2人依法均與被告劉建源負連帶賠償之責),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顏銀秋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