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宇全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宇全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吳宇全因竊盜等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