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家暫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暫字第57號聲請人 曾俊瑋 代理人 吳挺絹 律師相對人 曾乾廣 關係人 曾琪縈
曾裔安
曾淑琴
陳鳳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於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426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判確定或終結前,禁止任何人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移轉、讓與、設定負擔及其他處分。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關係人陳鳳珍為夫妻,聲請人、關係人曾琪縈、曾裔安、曾淑琴為相對人與前配偶所育子女。相對人在民國109年間經診斷患有失智症、糖尿病、高血壓性心臟病與其他腦血管疾病,現住在新竹湖口懷恩護理之家,長期臥床、插鼻胃管、包尿布、且無法行走,112年7月間因找不到相對人名下不動產所有權狀,相對人在聲請人等家人陪同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註銷印鑑、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權狀遺失等事務,因相對人無法順暢表達意思而經承辦人員表示無法辦理,然相對人名下原有門牌號碼新竹縣○○鄉○○村○○街00巷00號房地,前於110年6月10日以配偶贈與為由過戶給關係人陳鳳珍,是關係人陳鳳珍明知相對人有認知障礙情事,竟利用此情形將上開不動產移轉至其名下。為避免相對人在監護宣告事件裁判確定前財產遭受不法侵奪,爰請求於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426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定確定前,禁止任何人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移轉、讓與、設定負擔及其他處分等語。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命關係人支付應受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二、命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告人就醫所必要之一切行為。三、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四、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
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亦有所載。惟「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暫時處分之內容,應具體、明確、可執行且以可達成本案聲請之目的者為限,並不得悖離本案聲請或逾越必要之範圍。」,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第5條規定甚明。是暫時處分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三、經查:
(一)聲請人以相對人罹患老年期癡呆症,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現由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426號監護宣告事件審理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監宣事件卷宗查明無誤,堪認為實,故聲請人就本院已受理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核發暫時處分,程序上自無不合。
(二)又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均為相對人所有,關係人陳鳳珍明知相對人已有認知障礙情形,仍以配偶贈與為由,在110年間取得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門診病例影本、診斷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及建物謄本等件為證。本院審酌相對人為38年次,年已74歲,罹患老年期癡呆症且有長期臥床情形,其意思能力是否已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尚待前揭監護宣告事件審理調查,是相對人是否具有充分管理財產之自主能力顯然有疑,而相對人需以財產支應未來之生活及醫療所需,為確保相對人之財產安全,避免受到他人擅用或侵奪,致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基於相對人最佳利益之考量,應有必要依聲請人之請求,在前揭監護宣告事件裁定確定或撤回前,以暫時處分禁止任何人處分相對人之財產,並為保存之必要行為。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邱文彬附表:
編號財產內容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新竹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新竹縣○○鄉○○路○段000號)195.72全2新竹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新竹縣○○鄉○○路○段000號)195.72全3新竹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已變更為:新竹縣○○鄉○○街00巷00弄0號5樓)73.2全4新竹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新竹縣○○鄉○○街00巷00號)190.64全5新竹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新竹縣○○鄉○○街00巷00號)190.97全6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32.49全7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38.01全8新竹縣○○鄉○○段00地號土地1,914.78351786分之466489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40.22全10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37.55全11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253.24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