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原易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易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浩 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羅浩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傳拘未到而經本院通緝,於民國112年5月4日通緝到案,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自該日起裁定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執行另案有期徒刑7月、4月及拘役50日,已於112年7月10日起於法務部○○○○○○○執行,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執更憲字第497號、112年度執憲字第1205號、第1204號影本各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28頁至第430頁)。被告現另案執行有期徒刑中,上述羈押之原因已消滅,爰依上開規定,自其開始執行有期徒刑之日即112年7月10日起,依職權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