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 陳錦苡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鴻茂園祭祀公業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鴻茂園祭祀公業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鴻茂園祭祀公業董事長,因捐助章程修訂變更,爰檢具董事會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文件,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4日召開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此有會議紀錄可憑。又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鴻茂園祭祀公業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可稽,屬利害關係人,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程序上並無不合。
㈡、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之修正條文第1條係基金會名稱異動、第30條增列第1次修訂日期,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不符,且與民法法人規定亦無抵觸。從而,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盈萩附件:修訂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