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3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宗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1635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捌捌陸捌公克、零點零玖陸壹公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宗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2081號偵辦,後因援用110年度毒偵字第116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6、256號之同一觀察、勒戒程序,而予簽結,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總淨重為0.9829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被告顏宗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2081號案件偵辦併入109年度毒偵字第16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經撤銷,然因另案已執行觀察、勒戒完畢,而予簽結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11年度撤緩字第80號偵查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8868公克、0.0961公克),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亦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查獲照片、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0年1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00100227號鑑驗書在卷可佐,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如何均無法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均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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