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2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瀅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瀅晴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施惠卿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22日~107年11月6日105年8月~105年12月間106年2月下旬~106年2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65、246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81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81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上易字第15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27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27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6日111年5月18日111年5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上易字第15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27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2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6日111年5月18日111年5月18日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044號(已執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128號(編號2、3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2、3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間~107年9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7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908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90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6月22日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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