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13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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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1379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肆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同上日期起第一個月新台幣壹佰元,第二個月新台幣叁佰元
,第三個月起每月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