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3號上訴人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邱惠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法定代理人因被告 邱淑婷 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法定代理人邱惠雯因被告邱淑婷犯詐欺之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該判決於民國107年9月28日具狀聲明上訴,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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