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381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810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何正偉

被告 張瀚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 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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