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新小字第667號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告 馮燕紅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新小字第66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上午09時2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
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尹捷
書記官吳佩芬
通譯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928元,及其中新臺幣46,525元自民國96年4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