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司小調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司小調字第504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唐嘉和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經相對人唐嘉和陳報表示「不願意出庭調解」,此有出庭意願調查表在卷可查,足認相對人無調解意願,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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