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22號聲請人 盧嘉弘 相對人 張雲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
4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經查,該二紙本票(票號CH256235、TS158679)之票據付款地為高雄市鳳山區,有該二紙本票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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