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337號
原   告  林葉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祝賓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鄭祝賓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