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盧麗卿受刑人即被告郭良杰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34號、100年度執字第4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麗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郭良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盧麗卿出具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郭良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盧麗卿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收據一紙在卷可稽。嗣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科刑時,竟逃匿致傳拘無著,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4431號被告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4431號具保人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4431號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