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66號原告 吳姵瑤
吳致均 被告 廖孟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9年度易字第77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