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19號原告 吳杞月
吳雲師 李皇逸 黃俊賢 黃文瑩 侯博文 葉憲宏 謝靜嫻 李昱諄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彥伯 律師被告 莊登崴
鍾自強 簡秀惠 陳沛緹 陳利維 許秀鳳 詹鳳鳴 蔡名勳 吳佩珊 官振益 賴純珠官韋欣普惠高端旅行社有限公司上一人設臺中市○○區○○路○○○號11樓之10代表人官韋岑女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黃光進
法官林依蓉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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