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88號原告 黃國源 被告 楊宗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宗勲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77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陳翌欣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念豫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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