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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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17號原告 鄭明聯 被告 許秀鳳
吳培源 普惠世紀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上一人設台中市○區○○○道0段0號5樓之2代表人 楊素青 住台中市○區○○○道0段0號5樓之2被告普惠高端旅行社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號11樓之10代表人官韋岑女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被告普惠世紀活動企劃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道0段000號11樓之11代表人 官韋欣 住台中市○區○○○道0段000號11樓之11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黃光進
法官林依蓉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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