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56號原告A女年籍地址詳卷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年籍地址詳卷
A女之母年籍地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白佩鈺 律師被告B男年籍地址詳卷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B男之父年籍地址詳卷被告C男年籍地址詳卷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C男之母年籍地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C男之父」之記載,應更正為「C男之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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