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37號上訴人 江雅玲 即弘慶工程行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欣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建字第3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