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393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柒萬柒仟陸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加計延滯一個月當月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柒佰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捌佰元,延滯第七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玖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