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32號聲請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上列聲請人與 董程洋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相對人董程洋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及送達相對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