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7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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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7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崇榮 上列聲請人與 蘇玟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所提之支票1紙,其發票人為崑明營造有限公司,依支票之形式上記載,債務人顯係基於崑明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簽章於支票上,並非基於個人地位而簽發,故請釋明對債務人蘇玟華個人請求票款新臺幣35萬元之依據,或 陳明 是否將本件債務人更改為「崑明營造有限公司」。
二、按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退票日,故請具狀陳明是否更正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8年6月4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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