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2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2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惠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2284號)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0年1月25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101年3月26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又於民國101年2月29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