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08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於96年3月7日11時許往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727號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本院,經本院於96年8月16日以96年度訴字第467號判決不受理,嗣經提起上訴後,現仍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467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公訴人就與前開案件犯罪事實相同之本件犯罪事實,向本院重行起訴,並於96年10月12日繫屬本院,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