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97年11月14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11月2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新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李國敬~g2;附表一: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㈢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淨悅佛教文物商行,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㈣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11月至97年10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11月至97年10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如係水、電、瓦斯、電信費等,提出最近││六個月之帳單明細即可)│├───────────────────────────┤│㈤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㈥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㈦聲請人配偶 羅淑鈴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陳報債務人房貸債權之實際數額。│├───────────────────────────┤│㈡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㈢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㈣財產增減變動表。│├───────────────────────────┤│㈤更生償還計畫草案。│├───────────────────────────┤│㈧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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