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交簡字第4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苗交簡字第46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世宗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世宗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鄭世宗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名稱部分補充「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為證據外,其餘均與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另補充:㈠按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
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係就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同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之基本犯罪類型,變更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聲請人雖僅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普通過失傷害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尚有未洽,惟本院爰於起訴基本事實同一之範圍內,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並於民國107年8月8日下午2時25分許,當庭諭知被告原起訴法條,應補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此有本院訊問筆錄1份為證。
㈡至被告於本件車禍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
發覺其過失傷害犯行前,主動向據報前來處理之警員坦承為本件肇事者,並接受裁判,有苗栗縣警察局自首情形紀錄表
1份附卷可佐,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就過失傷害罪部分,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三、爰審酌被告無照駕駛自用小客車行走於上開道路,本因小心謹慎,然未能切實遵守交通規則,肇生本件車禍,使告訴人 鄭建平 受有前揭傷害;雙方雖達成和解,但被告迄今尚未賠償被害人;兼衡本件車禍之發生過程,被告之過失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惟參酌被告素行尚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又審酌其年齡、職業、收入、社會地位等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91號被告鄭世宗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世宗於民國106年5月27日上午7時17分許,駕照註銷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貨車,在苗栗縣苑裡鎮自苗○○○鄉道○○路邊(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前)由北往南方向橫越道路行駛,欲至對向路邊,明知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不得跨越行駛,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跨越至對向車道;適有鄭建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沿苗40線由西往東向行駛,行經該處,突遇自對向路邊鄭世宗所駕駛之自用小貨車跨越分向限制線駛至,措手不及,兩車碰撞,鄭建平倒地,致受有右側跟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及右側肩膀撕裂傷1公分之傷害。
二、案經鄭建平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世宗坦認跨越分向限制線肇事之事實等語,核與告訴人鄭建平之證述相符,並有 苑裡李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事故調查表(一)
(二)、現場暨車損照片、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附卷可稽,被告上揭過失傷害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檢察官劉偉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