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5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亦規定明確。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分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其所犯上開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紙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在案,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此原則之拘束,本院就此當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另審酌受刑人所為各次犯行對法益侵害之危險性及刑事法相關犯罪之法定刑度,犯罪之性質、犯罪期間、各罪所受宣告刑等犯罪情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10月││宣告刑│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3次)│││1日│││├────────┼───────────┼───────────┼───────────┤││106年4月4日│106年1月28日│106年1月24日││犯罪日期│││106年1月26日│││││106年2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471號│106年度偵字第3822、38│106年度偵字第3822、38││││86、3887、4318號│86、3887、431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746號│106年度訴字第535號│106年度訴字第5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2日│106年10月3日│106年10月3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746號│106年度訴字第535號│106年度訴字第535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16日│107年1月10日│107年1月10日│├───┴────┼───────────┼───────────┴───────────┤│備註││編號2至4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4│5│以│├────────┼───────────┼───────────┤││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06年1月24日│106年1月30日│││犯罪日期││││││││下│├────────┼───────────┼───────────┤││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822、38│106年度偵字第3822、38││││86、3887、4318號│86、3887、431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35號│106年度訴字第535號│││事實審├────┼───────────┼───────────┤空│││判決日期│106年10月3日│106年10月3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35號│106年度訴字第535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10日│107年1月10日││├───┴────┼───────────┼───────────┤││備註│編號2至4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