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竊盜案件,經具保人甲○○依本院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核屬真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