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4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工商登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5號原告 吳慶文 即府前停車場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洪吉山 訴訟代理人 王瓊敏 上列當事人間工商登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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