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夏綠蒂農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春波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被告 陳冠諺
郭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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