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兆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兆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兆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刑確定,並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6月確定(接續執行),於民國105年
7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0863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道欣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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