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9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宏進 相對人 周藝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鄭清全 於民國101年4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131年4月1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鄭清全於民國10
1年4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101年4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4月16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101年5月16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390,205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債務人鄭清全於民國101年4月18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予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19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塩埔│塩中││1001│建│0│0│51.15│3分之1││├──┼───┼────┼──┼──┼───┼─┼──┼──┼────┼───┼─────┤│002│屏東│塩埔│塩中││1012-2│建│0│1│92.20│全部││└──┴───┴────┴──┴──┴───┴─┴──┴──┴────┴───┴─────┘┌──────────────────────────────────────────────────────────┐│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90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80○○○鄉○○路25│塩中段1012-2地│加強磚造、│1樓102.66合計102.66│屋頂突出物│全部│││││之1號│號│一層樓房││面積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