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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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94號原告 何國湘 訴訟代理人 蔡玉燕 律師
洪千琪 律師被告重勝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雪雯
居住○○市○○區○○路000○0號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600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1年6月27日變更並擴張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變更並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436,6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7,600元,尚應補繳17,5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7,55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瑞聰
法官黃姿育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