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17號原告 葉滄霖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龔暐翔 律師被告 葉桂昇 訴訟代理人 蔡宜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13,016元【(3.95×159,000=628,050)+(59.79×95,400=5,703,966)+181,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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