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70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陳宥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秋雲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656元(即1,943,590÷7=277,65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