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傷害致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月14日以法矯字第098000117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8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賴妙雲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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