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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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47號反訴原告 王淑燕 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