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20號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邱志仁
謝翰儀 被上訴人即被告 葉文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3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聲明所載之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9,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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