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2號原告 張煜德 被告 吳嶺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審易字第29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蔡榮澤法官蔡學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