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拍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中拍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相 對 人 甲○○
            樓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520,000
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33
年10月25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即相對人。
  嗣債務人甲○○於(1)(2)民國93年11月2日(3)民國93年10
 月26日向聲請人(1)借款1,890,000元(2)借款210,000元
(3)申請現金卡,借款最高限額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
延利息及違約金,(1)清償日期為民國113年11月2日(2)清
償日期為民國100年11月2日(3)借款期間自聲請人核准啟用
日起算為期一年,每次期滿前經聲請人書面同意,得繼續延
長一年,不另行換約,其後亦同,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
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民國94年7月7
日(2)民國94年7月3日(3)民國94年9月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
,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1,890,000元(2)192,256
元(3)49,83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抗告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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