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即受刑人右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依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而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拘提未獲,顯已逃匿,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云云。
二、經查:聲請意旨既有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二紙、刑事保證金收據、拘提不到之拘票及其報告書各一紙在卷可稽,堪認被告業已逃匿無疑,具保人之保證金自應沒入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