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九十年度易字五九二號、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號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邱志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彭淑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91執584│徒刑│九十一年│基隆地││年度易│91.3.25││號││九月一日│檢署90│基隆地院│字第592號│││二級毒品│十月││偵1447││91.2.26│││(執行中)│││號││││├─────┼───┼────┼───┼────┼─────┼────┤│91執1375│徒刑│九十年四│基隆地││年度訴字│91.9.19.││號││月三十日│檢署91│基隆地院│第109號│││一級毒品│七月││毒偵21││91.8.26│││(執行中)│││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