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一0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後,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十月七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三三四三九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三十四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一年十月七日法矯司字第0九一0九0七九八三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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