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家財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5號反請求原告即反請求被告乙○○(原名○○○)訴訟代理人 郭羿廷 律師反請求被告即反請求原告甲○○(原名○○○)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複代理人 莊宇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反請求被告甲○○應給付反請求原告乙○○新臺幣玖拾肆萬玖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O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請求原告乙○○其餘之訴駁回。
反請求原告乙○○之訴訟費用由反請求被告甲○○負擔百分之五十五,餘由反請求原告乙○○負擔。
反請求原告甲○○之訴駁回。
反請求原告甲○○之訴訟費用由反請求原告甲○○負擔。
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法院就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合併審理時,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合併審理前各該事件原應適用法律之規定為審理,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2、6項定有明文。經查,反請求被告即反請求原告甲○○(下稱甲○○)原提起離婚及親權之訴,於程序進行中反請求原告即反請求被告乙○○(下稱乙○○)於民國107年11月6日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提出反請求,由本院以108年度家財訴字第
3號受理。後兩造於108年8月2日就離婚及親權之訴達成和解,甲○○復於108年11月19日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另提出反請求,由本院以108年度家財訴字第5號受理。因兩造提起之反請求,均涉及配偶關係,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揆諸上開說明,均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合併審理、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乙○○起訴主張及反請求答辯意旨:兩造於83年4月2日結婚,被告於107年7月5日提起離婚訴訟,兩造因而於108年8月2日和解離婚。兩造婚姻關係既已消滅,甲○○婚後財產較乙○○為多,乙○○自得依法請求被告給付兩造婚後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即新臺幣(下同)1,659,294元。並聲明:甲○○應給付乙○○1,659,294元及自反請求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甲○○反請求之訴駁回。
二、甲○○起訴主張及反請求答辯意旨:兩造婚姻關係既已消滅,乙○○婚後財產較甲○○為多,甲○○自得依法請求乙○○給付兩造婚後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並聲明:乙○○應給付甲○○1,650,000元及自反請求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乙○○反請求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及爭點:
(一)本件不爭執事項:
1.兩造於83年4月2日結婚,離婚基準日為107年7月5日。
2.兩造之婚後財產及債務如附表一、二所示。
(二)本件爭點:
1.附表一編號14是否應列為乙○○之負債?
2.兩造應獲之剩餘財產分配金額為多少?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又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05條、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03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於83年4月2日結婚,被告於107年7月5日提起離婚訴訟(見本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卷第11頁),雖兩造為調解離婚,仍應以
107年7月5日為計算剩餘財產之基準日(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
(二)附表一編號14是否應列為乙○○之負債?
1.查乙○○於107年7月5日時對臺灣土地銀行通霄分行(下稱土銀通霄)尚有貸款3,414,729元未清償之情,有土銀通霄109年2月14日函、貸款契約、往來明細在卷可查(見108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卷二第235頁、卷三第77至
83、97至105、115至118頁)。甲○○主張乙○○已於婚姻存續期間陸續償還貸款,該筆3,414,729元貸款應係乙○○於離婚前刻意增貸,以減少甲○○可獲之剩餘財產分配金額等語(見108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卷三第19頁);乙○○則稱:其於101年12月間向土銀通霄貸款3,500,
000元,還款期限至106年12月間,因到期時尚無法償還本息,因而於107年2月間另訂新約展期上開借款,並未另借新款項等語(見108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卷第75至76頁)。
2.本院審酌依前開交易明細所示,乙○○於101年間之帳號000000000000貸款帳戶至107年2月間尚餘3,382,472元未清償,於107年2月12日該帳戶結清,其名下帳號000000000000號貸款帳戶並於同日支出3,382,472元,是乙○○辯稱107年2月間向土銀通霄之貸款係借新還舊以償還
101年12月間貸款,並未另借新款項等語,應屬可採。又乙○○於101年向土銀通霄借款時點在基準日前5年以上,而乙○○係經營商業,為資金周轉向銀行貸款實屬正常。是被告於基準日既有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債務,自應自其婚後財產中扣除。
(三)經上開說明,乙○○之婚後財產為附表二編號1至12加總共19,806,552元,扣除附表二編號13至17之負債總額7,631,701元,而為12,174,851元;甲○○之婚後財產為附表一編號1至9加總共16,130,532元,扣除附表二編號10至11之負債總額2,057,254元,而為14,073,278元。兩造剩餘財產之差額為1,898,427元(計算式:14,073,278-12,174,851=1,898,427),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應平均分配予婚後財產較少之乙○○取得,乙○○可分配之剩餘財產差額應為949,214元(計算式:1,898,42
7÷2=949,214,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綜上所述,乙○○主張依上開規定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法律關係,請求甲○○給付949,214元及自反請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1月7日(見108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卷一第16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至甲○○之婚後財產既較乙○○為多,其請求乙○○給付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79條。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費用。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惠鈴附表一(甲○○之婚後財產及債務):
┌──┬───────────────┬─────────┐│編號│財產所在或名稱│權利範圍或價額│││││├──┼───────────────┼─────────┤│1│苗栗縣○○鎮○○段○○○○號土地│與編號2-5共價值││││12,763,285元│├──┼───────────────┼─────────┤│2│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同上│││││├──┼───────────────┼─────────┤│3│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同上│├──┼───────────────┼─────────┤│4│苗栗縣○○鎮○○段○○○○○○號土│同上│││地││├──┼───────────────┼─────────┤│5│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同上│├──┼───────────────┼─────────┤│6│苗栗縣○○鎮○○路○○巷○○○號建│與編號7共價值│││物│1,266,266元│├──┼───────────────┼─────────┤│7│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同上│├──┼───────────────┼─────────┤│8│○○○○事業有限公司存貨│1,050,981元│├──┼───────────────┼─────────┤│9│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1,050,000元│├──┼───────────────┼─────────┤│10│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貸款│1,672,653元│├──┼───────────────┼─────────┤│11│○○○○事業有限公司貸款│384,601元│└──┴───────────────┴─────────┘附表二(乙○○之婚後財產及債務):
┌──┬──────────────┬──────────┐│編號│財產所在或名稱│權利範圍或價額│││││├──┼──────────────┼──────────┤│1│苗栗縣○○鎮○○里○○路000│與編號2共價值│││號建物│4,545,460元│├──┼──────────────┼──────────┤│2│苗栗縣○○鎮○○里○○路000│同上│││號建物││├──┼──────────────┼──────────┤│3│臺中市○○區○○段○○○○號土│2,520,833元│││地││├──┼──────────────┼──────────┤│4│苗栗縣○○鎮○○路000、000│3,952,947元│││、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5│車牌號碼0000-00汽車│與編號6共價值100,000││││元│├──┼──────────────┼──────────┤│6│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同上│├──┼──────────────┼──────────┤│7│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3,000,000元│├──┼──────────────┼──────────┤│8│○○○○事業(○○○○)存貨│635,492元│││││├──┼──────────────┼──────────┤│9│○○○○有限公司存貨│908,819元│├──┼──────────────┼──────────┤│10│○○○○事業有限公司存貨│1,627,450元│├──┼──────────────┼──────────┤│11│○○○○有限公司(○○○│900,551元│││○)存貨││├──┼──────────────┼──────────┤│12│總倉存貨│1,615,000元│├──┼──────────────┼──────────┤│13│苗栗縣○○鎮○○路000、000│1,647,528元│││、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貸款││││││├──┼──────────────┼──────────┤│14│土地銀行貸款│3,414,729元│├──┼──────────────┼──────────┤│15│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貸款│900,000元│├──┼──────────────┼──────────┤│16│臺中市○○區○○段○○○○號土│1,084,024元│││地貸款││├──┼──────────────┼──────────┤│17│○○○○有限公司貸款│585,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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