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彥霖
廖惠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
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