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七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請求離婚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劉邦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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