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8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市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顯示相對人姓名為 鄭世婷 ,而非鄭市婷。聲請人應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8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市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顯示相對人姓名為 鄭世婷 ,而非鄭市婷。聲請人應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