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8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8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市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顯示相對人姓名為 鄭世婷 ,而非鄭市婷。聲請人應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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