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8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黄韻佳 (兼 黄哲賓 繼承人)、 黄賜隆 (即黄哲賓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是否為「債務人黄賜隆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黄哲賓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黄韻佳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4,6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債務人黄賜隆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黄哲賓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黄韻佳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